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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解读
来源: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10-24 09:45

  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的《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科规〔2017〕1号)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及制定过程

  自我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号)以来,市科委、市教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创〔2015〕50号)组织实施了各区和高校众创空间示范工程建设,总体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截至目前,全市共认定众创空间139个,搭建了我市推进“双创”的重要载体平台,73个经科技部审核同意备案,滨海新区TjAb众创空间获批分子医学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成为全国首批17个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之一。

  今年年初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竞进、优化结构、以质为帅、效速兼取”全年工作总要求,为切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质量双提升”,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在借鉴参考科技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省市对国家和地方众创空间的管理方式和经验做法基础上,经深入沟通和认真研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从创新众创空间管理模式和激励办法,强化众创空间服务绩效,提升众创空间建设质量等角度出发,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众创空间新的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于6月30日正式印发了《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科规〔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明确界定了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范围,明确了发展众创空间工作导向,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估工作组织部门及职责。第二部分建设条件与备案,规定了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备案条件,备案工作流程和备案管理等内容。第三部分管理与绩效评估,规定了对备案众创空间进行指导、监督、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内容,明确建立众创空间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规定了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考评结果应用等内容。第四部分附则。明确《办法》的有效期及《办法》出台后,原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已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仍未建立种子基金的,不再给予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和一次性补助。

  三、几个重要问题

  (一)众创空间的界定

  众创空间针对早期创业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和重要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二)发展众创空间工作导向

  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支持鼓励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或管理运营专业化众创空间,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与中小微企业、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工作组织部门及职责

  市科委、市教委负责天津市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备案与绩效评估组织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市创业孵化协会、市高校众创空间联盟分别对各区和高校众创空间进行政策辅导、业务指导,并协助开展众创空间备案与绩效评估工作。

  (四)备案众创空间建设条件

  共包括七个方面条件,其中第一至第六个方面的条件适用于各类众创空间,第七个方面的条件专门适用于专业化众创空间。具体条件如下:

  1.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建设或管理运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运营满一年以上。

  2.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需求。

  3.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工位50个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各区众创空间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5年。

  4.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开放式互联网线上平台,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5.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6.聚集与自身场地和服务条件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集有专业化的创新创业者,并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7.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及资源对接等个性化、市场化服务。

  (五)备案工作流程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需填报《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并按照所属区域报送区科委或所在高校;由区科委或高校负责对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初审;市科委、市教委组织复审,对复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进行备案。此前,已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视同为已备案。已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期间发生主体或运营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六)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

  共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已备案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各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区转化、产业化。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时间节点要求等相关内容。

  (七)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内容、工作流程及结果应用

  1.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集聚创新创业者、提供创新服务、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新创业活动、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专业领域服务情况和构筑创业孵化链条、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平台等其他富有特色的创新创业服务等七个方面。

  2.绩效评估程序:参加评估的众创空间报送绩效评估自评材料,由区科委或所在高校进行初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送市创业孵化协会或市高校众创空间联盟。市科委、市教委分别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评,并公示评估结果。

  3.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新备案的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累计三年考评优秀的,再给予30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众创空间房屋租赁、网络宽带、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等支出。

  4.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给予帮扶指导。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绩效评估申报材料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众创空间,取消其申请备案资格;已备案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取消其在今后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

  一是对众创空间的管理由原来的认定制改为备案制。

  二是对众创空间的支持方式做了调整。

  原支持方式是:实施众创空间示范工程建设,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100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高校和职业院校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县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

  新支持方式是: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制度,对备案满一年的众创空间实施年度绩效评估。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新备案的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累计三年考评优秀的,再给予30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众创空间房屋租赁、网络宽带、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等支出。

  三是根据我市众创空间工作实际,增加了建立健全众创空间信息季度报送制度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工作职责、时间节点要求的内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