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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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568805/2020-0075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科规〔2017〕6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现将《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主旨演讲精神、进一步落实科技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有序发展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1号)要求,加强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对共建“一带一路”的引领作用,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资源,鼓励和支持我市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国际化发展,促进科技型企业能力和规模升级,增强全球范围内配置创新资源能力,为我市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型经济新体系、全面建成全球一流的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专项是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 “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专项由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科技人文交流

  支持亚非地区、欧亚地区、中东欧地区、拉美和加勒比地区部分国家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来天津开展科研工作。符合条件来天津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择优推荐申报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

  (二)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

  1. 中外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

  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立足我市及自身技术需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在我市建设中外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依托该中心引进沿线国家先进科技资源,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解决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提升自身技术创新能力。

  2. 海外研发机构

  支持我市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以独资新建、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符合我市科技及产业需求的关键技术研发,快速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人才团队、知名品牌、市场份额等,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3. 海外技术推广中心

  支持我市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立足自身技术优势,以独资新建、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海外技术推广中心,开展自有技术在合作对象国的适应性研究及本地化开发,带动自身技术、产品或标准在合作对象国的应用和推广,带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和沿线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三)科技园区建设

  支持我市各类园区开发运营机构开展国际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引进市场化运营、提供国际化服务的机构和社会组织,聚集海外先进科技型企业、高新项目及优秀人才团队,提升园区的国际化水平。

  支持我市各类园区内运营机构及园区内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在沿线国家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为加速沿线国家高端创业人才和项目的孵化,搭建综合服务平台。

  (四)技术转移

  支持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国际化服务,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实现互利共赢。

  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围绕我市及沿线国家在生物医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科技等产业技术领域的需求,实施技术引进和输出、联合研发及产业化。

  

  第三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六条 市科委作为实施“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专项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专项的总体发展战略,确定任务目标及合作重点领域。

  (二)编制、发布“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专项年度项目指南。

  (三)通过政府采购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完成项目的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各类项目,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获得立项。

  (四)通过政府采购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完成项目的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专项的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当年发布的项目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报申请,经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根据项目类别,对项目给予不同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

  (一)科技人文交流项目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实施指南》,开展我市“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由科技部组织评审并拨付专项经费,用于外籍专家在华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保险这三项支出。

  (二)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项目

  对于经认定的中外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海外技术推广中心,依据其在平台建设、研发能力提升、成果推广与转化、国际资源利用、国际化运行与管理等方面情况,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三)科技园区合作项目

  对我市科技园区为提升园区国际化能力,而引进的国内外高端市场化运行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依据开展服务情况,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对我市建在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科技园区,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四)技术转移项目

  对于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根据上年度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业务情况,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对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国际联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条 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参照《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作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国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研发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当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将追回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