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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际科技合作处 发布时间:2017-05-10 02:4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根据市科委《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外〔2014〕13号),市科委参照制定了《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国合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并为我市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现将该考核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2017年5月9日

  (联系人:市科委合作交流处 孙静 张思月;

  联系电话:58832993)

  

    

  附件

  

  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根据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参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考核评估工作是国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国合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并为我市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国合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国合基地均需参加市科委组织的考核及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指标及职责

  

  第四条 各类国合基地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为:

  (一)国际科技合作园区评估指标为领域或区域研发和产业创新力量集聚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技术转移与产业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为研发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三)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评估指标为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国际科技合作企业评估指标为技术引进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市的国合基地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考核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估。

  第七条 国合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国合基地应按要求参加考核评估工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年的评估,经上报市科委同意后可于次年参加评估。各类国合基地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考核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专业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各类国合基地工作的一线科研人员、技术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章 考核评估与扶持政策

  

  第九条 市科委每年对国合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国合基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国合基地未及时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的;

  (二)国合基地未积极参与市科委组织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的;

  (三)国合基地在市科委的组织引导下未能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

  (四)国合基地不能较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

  第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市科委每三年对国合基地进行一次评估,国合基地通过认定后第三个年度开始第一次评估。国合基地需在参加评估当年提交近三年国合基地综合运行情况报告,评估机构主要依据国合基地近三年综合运行情况报告及评估指标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国合基地,市科委将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国合基地,同时优先推荐申请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当年评估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次年应继续参加评估。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市科委将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并摘牌处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科委安排的评估工作,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国合基地,视为放弃国合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办法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